各位电商伙伴大家好,107 年 1 月 2 日财政部公告 台财税字第 10604704390 号令 后,针对脸书等外国营利事业相关所得税,将可由原本代为扣缴税率由 20% 降为 6%。
有鑒于各位电商朋友反应遭各地税局要求提供脸书广告费用等资料,本会在此说明,并希望能协助打造友善之电商环境。
台湾品牌暨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已经以台品字第 107002 号文,行文财政部赋税署,请赋税署协助解释有关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课徵所得税「净利率」及「国内贡献度」认定的相关事宜。
本会认为,鑒于卖方市场过于强势,倘外国营利事业不愿向稽徵机关申请者,本国业者採购相关跨境电子劳务时,是否得自 107 年起依照该令中所述,逕依下列净利率及国内贡献度进行扣缴及申报税款?
因目前 Facebook 与各家国外营利事业迟迟未依新法规定,向政府申请所得税「净利率」及「国内贡献度」认定,导致目前电商伙伴仍须以 20% 代为扣缴,若刷信用卡者,更需要另外提缴 20% 给各地税局。
本会成立之宗旨,即为服务电商伙伴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。
在此本会愿协助各位电商伙伴,为大家争取相关权益
补充说明:
台湾品牌暨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理事长 林一泓
协会祕书长陈彦辅另行补充:
给付非国内居住的个人或在国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,或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、停留合计未满 183 天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、团体或其他机构各类所得时,除已向台湾税捐单位申请「净利率」及「国内贡献度」认定之业者外,应依 20% 税率计算,倘若境外业者索取费用为 100 万元,则应先扣除 20%,亦即 20 万后,80 万交境外业者,20 万于代扣税款日起 10 天内,把所扣的税款向国库缴清,并开立扣缴凭单向辖区稽徵机关申报。
若款项于国外营利事业业者支付方式,无法先行扣除者 ,若交易金额 100 万元,刷卡金额 100 万元,则国内业者应缴纳之税金计算方式,为 [100 万 / -100 万] = 25 万。相关费用应记为 125 万元,此点须请业者注意。